复核结果:昆明市第十三水质净化厂二期(子项一)建设工程,于2021年08月04日在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开标,并于当日完成了评审工作。之后,通过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系统发布了项目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8月6日—2021年8月9日),在公示期间收到投标人针对本项目评标结果公示的质疑,因质疑内容涉及投标文件被否决依据和原因,为保障项目招投标活动合法合规、公平公正及各投标人的合法利益,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于2021年08月10日向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提交了复核申请。根据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昆明市第十三水质净化厂二期(子项一)建设工程”项目复核申请的回复意见》,于2021年08月16日14时00分在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原评标委员会对质疑事项进行复核,经详细核对及分析,根据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10.14条“工程量清单中公布的预留金、暂列金额或暂估价,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必须按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预留金、暂列金额或暂估价进行报价,均不得擅自更改,否则,属于重大偏差,按否决投标处理”的规定,复核结果如下: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商务标)中并未对预留金、暂列金额或暂估价进行调整,其投标文件通过项目清标评审,不予否决。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商务标)中并未对预留金、暂列金额或暂估价进行调整,其投标文件通过项目清标评审,不予否决。
“天津东方奥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商务标)中并未对预留金、暂列金额或暂估价进行调整,其投标文件通过项目清标评审,不予否决。
本项目根据《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将申请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备注:本次复核过程中,原评标委员会仅针对质疑事项进行复核,并未重新打分。由于发布复核结果公示时,平台系统会自动获取关联“详细评分表”,随本复核结果公示公布的“详细评分表(评标报表)”为原评标的评审信息,与本次复核无关。